
環境保護部日前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六類醫藥企業即將面臨環保新考驗。
《辦法》規定了不同環境危害程度的企業所需承擔的不同責任。對照環境保護部2017年7月發佈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醫藥製造業重點管理對象為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其中包括四類:進一步加工化學藥品製劑所需的原料藥的生產,以及主要用於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的生產企業;化學藥品製劑製造、化學藥品研發外包企業;獸用藥品製造、獸用藥品研發外包企業;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的製造以及生物藥品研發外包企業。醫藥製造業實施簡化管理的對象有兩類,分別為有提煉工藝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和衛生材料、外科敷料、藥品包裝材料、輔料以及其他內、外科用醫藥製品的製造企業。上述各類排污單位均應按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排污許可證等內容,並對無證排污、違法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5種情形設定處罰條款。其中,情況嚴重者不僅將面臨100萬元的罰款,還將被責令停業、關閉。
環境保護部要求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範圍內排放污染物,並應召开自行監測、建立台賬記錄、編寫執行報告,確保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環境保護部將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記者 落楠)